党团建设
中共兰州城市学院传媒学院总支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需要,按照新形势下“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甘肃省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及《中

共兰州城市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示对象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党支部培养、教育、考察和党总支预审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党员发展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的基层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发展党员公示制

第四条党支部考察、提名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党总支预审,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并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在党总支审批之前,由党总支进行公示,公示期 7天。公示范围为传媒学院全体师生。

第五条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简历、思想表现、工作或学习情况、申请入党时间以及接受培养情况。

第六条公示期间,党员和师生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总支或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党总支设立电话和信箱,专人接待师生来访,对师生反映的意见要登记造册。

第七条 经过公示,如师生对发展对象没有提出意见,按预定程序发展党员。如师生对发展对象提出意见,党总支先指派专人(2人以上)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经调查核实认为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方可按照正常程序发展党员。对经过公示发现确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总支派专人与其交心、谈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使其摆脱思想包袱,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八条 党总支将公示结果及时向公示对象反馈,并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结果,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对虽有缺点和错误,但不影响入党的公示对象,党总支帮助他们尽快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支部大会决议中要写明公示的情况和结果,要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装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第三章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现实表现,衡量申请入党人入党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把好发展党员第一道关。对入党动机不纯,理想信念动摇或师生反应有其他问题,不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介绍其入党。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申请入党人,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力。除经常帮助申请人学习外,还要定期、如实向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在支部大会讨论被介绍对象入党前,要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它进行教育帮助。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被接受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

第十条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的;或者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或者不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的;或者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不详细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考察情况的;或者不经过全体党员讨论表决,以宣读代替表决的;或者有其它违反党章或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总支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公示期间所发应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不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的;无故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予以审批的;审议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及时向报批党支部通知的,要追究党总支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师生和公示对象的本人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条规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它处理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

中共兰州城市学院传媒学院总支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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